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车辆正常运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驾驶公共汽车,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辱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司乘人员;

(二)携带管制刀具或者易爆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以及其它容易危及乘客和车辆设施的物品乘车;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四)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