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车辆正常运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擅自驾驶公共汽车,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辱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司乘人员;(二)携带管制刀具或者易爆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以及其它容易危及乘客和车辆设施的物品乘车;(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四)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