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禁止下列扰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携带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引起心理不适的宠物乘车;
(二)在车厢内吸烟、饮酒、吃食、随地吐痰、乞讨、乱扔废弃物,向车外抛撒废弃物,从事营销活动;
(三)不听劝阻,恶意争吵,影响车辆正常运营;
(四)将身体任何部位及物品伸出公共汽车车外;
(五)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公共汽车;
(六)社会车辆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内停靠;
(七)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