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关注司乘人员的身体、心理健康,每半年做一次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检查和评估;发现其身体、心理状况不适合从事驾驶的,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暂停工作。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