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合法合规经营,接受监管;

(二)科学调配运力,合理调度车次;

(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运营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

(五)完善监控系统,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安全动态监管;

(六)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在公共汽车客运站场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

(九)在公共汽车内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等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