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司乘人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听从指挥调度;
(二)按规定佩戴相关工作标识;
(三)安全文明驾驶,热情暖心服务;
(四)按照核定的运营线路、车次、时间运行,依次进站停靠,不得到站不停、拒载乘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不得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
(五)准确播报线路起始站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途中本次停靠站(点)和下一次停靠站(点)名称;
(六)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遇到突发事件,应当及时疏散、抢救乘客;
(八)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其他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将上述规范作为内部规章制度纳入企业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相应的奖惩标准,并作为对司乘人员绩效奖惩的依据之一。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