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第七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联合开展协同立法项目立项论证、调研起草、法规草案修改和法规通过后的新闻发布、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工作,提高协同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推动协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和及时修改完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