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第七十条有效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各方就法规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协商一致,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时间分别审议通过,同一时间施行;(二)各方就法规草案文本的部分内容协商一致,在一定时间内分别审议通过和施行。各方可以采取联合立法调研、相互征求意见、共享立法资料等方式开展立法协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