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法规程序第五十七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先交法制委员会协调,提出意见,再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