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法规程序第五十六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时发现报请批准的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