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时发现报请批准的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