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法规程序第五十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法规,制定机关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该法规审查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