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法规程序第五十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报请批准的法规,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参加讨论、研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