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在组织起草、论证法规草案过程中,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派员参与。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过程中,将法规草案及修改稿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对法规草案及修改稿进行全面研究,应当重点就合法性提出意见,同时可以对合理性、针对性、可执行性等方面提出意见,交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一并向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