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报请批准的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审查具体工作,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