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制定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属于国家专属立法事项以外,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四)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