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制定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属于国家专属立法事项以外,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