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就下列事项制定法规:(一)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二)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三)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作规则的事项;(四)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法规的事项;(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