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建立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选择县级以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作为立法联系点,发挥基层单位在立法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