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发送法规草案、立法调研、邀请列席有关会议等形式,听取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案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