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建立常务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发送法规草案,邀请参加立法调研、论证和起草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法律顾问、立法专家顾问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对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召开法律顾问、立法专家顾问论证会,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