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