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说明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汇报。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