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法制委员会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后仍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