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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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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法制委员会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后仍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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