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对法规案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废止法规案,审议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