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对法规案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废止法规案,审议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