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三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