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以及立法的条件是否成熟、立法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提出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