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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程序,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依照《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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