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矿山生态修复规定第八条有效新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并由批准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在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修复矿山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