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采矿权人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的情况纳入信用监管。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对严重失信的采矿权人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