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矿山生态修复投诉、举报机制,确保矿山生态修复进度和质量。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