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矿山生态修复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管护责任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他人代为管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