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矿山生态修复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在历史遗留矿山修复过程中,因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以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由市人民政府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处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