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投入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等方面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