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历史遗留矿山可以采用自然恢复、工程治理、转型利用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