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矿山生态修复规定第十条有效采矿权出让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公示、采矿权出让合同和有关文件中明确矿山生态修复、建设绿色矿山等要求,并明确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