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推进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