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