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四)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财政保障,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网信、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