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的,由教育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