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第四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相关主管部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