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