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