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社会工作、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为涉及未成年人的警务、检察、审判、执行等工作提供社会支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