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