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依托符合观护条件的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建立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观护教育基地可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依法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参与观护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