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依法矫治,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