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专门学校规划和建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专门学校,完善专门学校的经费、人员、教育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保障制度。

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门学校教育管理、师资配备以及学校管理、矫治教育等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实施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学校,或者在专门学校内设置的实施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依法实行闭环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