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防止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当泄露。

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