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开展专门学校入校和离校评估,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