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预防重新犯罪第三十七条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安置帮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村)民委员会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