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预防重新犯罪第三十六条有效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将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或者其他后续措施;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原执行机关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按时将其接回,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妥善安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