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正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改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或者不配合改造的,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